凡人二重唱
具体论证与理由请参见韩大元:《论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定权》,《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但另一方面,《宪法》第13条未对私有财产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则明显存在滞后性。[16] 但我国《物权法》关于征收对象的规定并不能彻底解决征收对象问题。
如同洛克所言,政治权力是一种仅仅服务于公共产品而运作的权力。据调查显示,失地农民中,有64.7% 得到了一次性的现金补偿,平均金额为每亩1.8739 万元,而政府卖地的平均价格则为每亩77.8000万元,是补偿金额40 多倍,其中的差价大部分成为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一方面,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尤其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另一方面,政府征收财产必须得到国会授权,且出于社会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或公用目的(Public Use),并由国会来决定哪种征收属于公益目的,并给予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但无论《民法通则》还是《土地管理法》都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到底属于谁所有,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又到底属于什么?代表谁?如何代表?我国《物权法》试图对此做出回应,但碍于土地产权问题,仍只能做出迂回的文字游戏式回答。
一旦税收、监管和责任规则的修订被确认为社会控制的可互换手段,那么整个政府控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就必须在征收补偿条款的严格审查范围内。李昌庚:《国家所有权理论拷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2期,第107页等。文化具有稳定性,它是经过长期的心理积淀而形成的一种心理定式,文化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一旦形成,便不容易改变。
同时,我们还要对宪法文化的培育与形成以及宪法的充分有效实施充满信心。宪法文化的培养比修宪更重要。杨兆龙指出,中国过去几十年来宪政实际发展的进度何以如此慢?其主要原因就是:我们一向太偏重抽象的宪法原则,即死宪法,而没有把精力集中到活宪法的培养工作方面去。[1]那么,为什么我国的宪法长期以来均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富强为体,宪政为用成了中国有关宪政问题思考、探求的最为执拗的一种文化性格。我们务必要进一步重视宪法文化的作用及其培养
{6} 我们通常说,辛亥革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13}44-55 杨兆龙先生的上述观点,即使在今天,也仍不失为一支清醒剂。[2]其实不然,民主共和的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诚如张鸣教授所言:辛亥革命给中国带来了共和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跟君主立宪都属于代议制,但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却有先进和落后的分别。
由此看来,杨兆龙先生所讲的宪法生命素是指尊重和信仰宪法、笃信力行宪法规定或原则的风气,就是在生活行为上培养一种合乎宪法精神的习惯,亦即本文所说的宪法文化。这种风气就是现在一般人所讲的‘力行哲学在法律生活上的表现。他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有完美宪法的国家不少,但真正称得上宪政国家只有很少的几个,而这几个国家的宪法并不怎么高明。单凭临时约法几条文,建立不起自属当然。
君不见,辛亥革命后,早已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授意暗杀力图以多数党组织责任内阁的国民党领导人宋教仁,而后又不顾《临时约法》而取消国民党籍议员的资格、下令解散国会、扼杀《天坛宪草》,乃至废止《临时约法》、复辟称帝,等等。特别是,在立宪后制宪的统治者并不想受宪法的约束,自己首先不认真遵守宪法,当然也不可能重视宪法观念的宣传等宪法文化的建设,自然未能造就本国的宪法文化。
……但是,革命给了中国一个最先进的制度,却并没有像教科书里说的那样,使得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再如,1913年宋教仁被暗杀后,当时国民党内部的黄兴等多数领导人倾向使用和平手法,在不破坏《临时约法》的前提下以法律方法抗争,但孙中山决定以武力讨伐袁世凯,故发起二次革命,开创了民国武力解决争端的不好先例。
这个临时约法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有进步意义的。西方政制在我国并没有其相当的政治习惯,全然为无根之物。一国的宪法文化决定着一国的宪法命运。当地法院审判打黑案件时,千方百计搞不公开或半公开审判,使宪法、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形同虚设。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是‘宪法生命素的培养。如果说第一次是偶然,第二次就是个必然了{9}。
像英国的宪政,更是习惯之产物。宪法既容易为一般人所忽视。
一句话,宪法文化尚未形成。坏事怕开头,打了第一次内战,以后就有第二次了。
文化,是一种包含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共同体。拿美国来说,其独立之前,在当时的启蒙思想家潘恩等人的影响下,北美大陆全体人民就形成了独立、自由、民主、共和、人权、法治的观念乃至文化。
《常识》一出,震聋发聩,犹如划破黑夜的枪声。当地有关公权力部门居然利用职权以多种形式压迫律师与侦查部门配合,与检控方站在一起,宪法所赋予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遭受打压。有了宪法文化作支撑,不仅宪法可以得到真正的实施,而且宪法文本的不完美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加以弥补。《联合国宪章》的中译者、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之前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最后一任院长、国际著名的法学家杨兆龙先生(1904-1979)早在1944年发表的《宪政之道》一文中就强调实现宪政的关键不是死宪法(即宪法文本)的制定,而是活宪法(即尊宪行宪的风气和习惯,他称之为宪法生命素[4])的培养,他指出:宪政的重心,不在宪法的本身,而在使宪法原则发生实际作用的方法。
同时,我们还要对宪法文化的培育与形成以及宪法的充分有效实施充满信心。唐德刚先生在《袁氏当国》一书中认为,当时宋案人证、物证均十分完备,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如作公开审判,对中国由专制向法制转型,实在大有裨益。
宪法的实施需要以宪法文化为基础,百年来我国虽制定了一部又一部的宪法,但宪法文化并没有形成,由此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甚理想。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
韩大元教授指出:从宪政发展的经验看,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宪法解释是基本的途径之一。国家是由我们每个公民所组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改造自己就是在改造中国。
正如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参见夏新华、胡旭晟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让历史告诉未来--近代中国宪政得失之评说,第14页。不出三个月,就发行12万册,在居民中不胫而走,在军队中广为传阅,总销售量达50万册,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一本畅销书。例如,作为西方近代宪政运动的策源地的英国,其宪法的大部分至今仍未脱离不成文法的范畴,其内容及范围不确定,其效力并无特别保障。
……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当广大公民成为宪法人之时,就是宪法文化形成之时,也是宪政中国建成之日。
1931年当时中华民国国民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30条再次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宪法未能得到很好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宪法文化的缺位。
在民国史上,二次革命事实上是第一次内战。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研究(10BFX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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